重慶業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業如公司)與高志平、高志寅、章建芬、浙江創億公司、浙江創佳公司及高銳視訊簽訂《股權收購協議》,約定若高銳視訊未能在2018年8月31日前注入精達股份,重慶業如公司有權要求高銳視訊實際控制人高志平回購股權,高志寅、章建芬、浙江創億公司、浙江創億公司對高志平的回購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因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前注入精達股份,高志平等人拒絕履行回購義務,重慶業如公司向重慶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高志平支付股權回購款3.72億元,高志寅、章建芬、浙江創億公司、浙江創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涉的《股權收購協議》系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常見的商業模式和交易安排,也即是“對賭協議”,協議中約定高志平在一定情形下收購重慶業如公司持有目標公司高銳視訊一定的股權,這種約定是股權投資過程中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的風險保障措施,是我們常說的實際控制人回購條款。青苗作為重慶業如公司委托代理律師之一,憑借其在私募股權領域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經驗、嚴謹的代理思路和犀利的辯論觀點,使得本案在重慶仲裁委仲裁中獲得勝訴,重慶仲裁委支持了重慶業如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
在商事投資實務中,近年來,對賭協議成為了應用最廣泛的工具之一,但是司法實踐對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與目標公司本身之間對賭合法有效性認定觀點不一。青苗律師在本案中的核心觀點是投資者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系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最終均得到了重慶仲裁委認可,為客戶挽回了巨額的損失。案件本身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本項目牽頭合伙人為青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