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原告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被告單位犯罪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案涉《生產用水設施投資租賃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費用78389974.81元,且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及其他損失(該損失以年利率6%計算至2017年1月5日為22928042.29元,從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收)。
中豪接受被告重慶市南川區龍動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本案糾紛處理。在答辯時,中豪律師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原告訴請能否成立三個方面逐項反駁原告的主張;在訴訟中,中豪律師先后提交了四份法律及案例檢索報告供合議庭作為類案處理參考;在法院主持調解時,中豪律師又積極協助主審法官促成各方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12月20日,本案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原告放棄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價值數千萬元的案涉供水設施所有權歸被告,原告還代被告支付第三人2300萬元借款本息。
本案涉及單位犯罪對民事合同效力的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對原被告權利有顛覆性影響。因此,本案調解結案對各方都是不錯的選擇,也有利于真正解決問題。中豪團隊扎實的法律功底、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水準和能力贏得了客戶的高度肯定和積極評價。
本項目牽頭合伙人為宋濤律師和張曉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