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南坪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南坪支行)與重慶華標燈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標公司)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華標公司向建行南坪支行借款人民幣8000萬元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周轉。
同日,為擔保華標公司按期償還貸款,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極公司)與建行南坪支行簽訂《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慶市南岸區彈子石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
同日,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士公司)與建行南坪支行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華標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合同簽訂后,建行南坪支行按約于2014年3月7日向華標公司發放貸款8000萬元,履行了貸款合同的義務。2014年10月,建行南坪支行獲悉華標公司與雷士公司因股東糾紛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已嚴重危及建行南坪支行的債權,因此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華標公司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對無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要求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雷士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豪作為建行南坪支行的代理律師,做了大量庭審準備。在本案一審中,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建行南坪支行的訴訟請求。雷士公司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保證合同無效,理由在于:保證合同沒有加蓋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而簽署保證合同;該擔保行為未經雷士公司董事決議通過。關于《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問題,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開股東會以及股東會的決議,是公司的內部程序,不能約束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該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據此主張合同無效。同時,公司作為民商事主體,其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是公司行為;即便法定代表人行為越權,雷士公司也只能通過內部追責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非主張擔保行為無效,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雷士公司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雷士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案經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系公司的內部程序,不能約束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屬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中豪團隊扎實的法律功底、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國際一流的法律專業水準和能力,贏得了客戶的高度肯定和積極評價。
本項目的牽頭合伙人為柯海彬律師,主辦律師為陳明杰律師。